首页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