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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