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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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