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