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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