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