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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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