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