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