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制定机关
国家版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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