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注明或者提供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者换算关系: (一)在科技文献、新闻报道中使用的; (二)在产品或者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的; (三)在进口的工程装备或者计量器具及其技术文件、示值、铭牌上使用的; (四)日常生活中根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使用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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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