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注明或者提供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者换算关系: (一)在科技文献、新闻报道中使用的; (二)在产品或者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的; (三)在进口的工程装备或者计量器具及其技术文件、示值、铭牌上使用的; (四)日常生活中根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使用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注明或者提供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者换算关系: (一)在科技文献、新闻报道中使用的; (二)在产品或者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的; (三)在进口的工程装备或者计量器具及其技术文件、示值、铭牌上使用的; (四)日常生活中根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