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注明或者提供相应量的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者换算关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