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属于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