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属于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