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