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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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