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以及存在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调减当地下一年度以工代赈投资规模。 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以及存在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