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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