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由于各省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申请前期审核不严而造成较大损失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以工代赈计划草案。对地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劳务报酬弄虚作假,以及在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酌情减少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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