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市县以工代赈工作开展常态化跟踪督促和年度成效综合评价,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督促检查和审计工作。 对发现问题突出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予以通报或约谈,提出整改要求,酌情调减或暂停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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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