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第四十四条

鼓励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告知用工需求和用工计划,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规模,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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