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第四十二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以县域为主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