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第四十一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等,应明确适用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和用工环节等政策要求。项目相关招标投标、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当地群众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要求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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