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第四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各相关领域重点工程项目中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分年度明确国家层面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领域推进”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分年度明确本级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协调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规范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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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