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第三十九条

各地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尽可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帮扶项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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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