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三十七条

经认定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应严格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向当地农村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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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