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三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的认定工作,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通过安排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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