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重点对项目建设质量、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等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对项目发挥“赈”的作用效果进行评价。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验收、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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