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县域内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灾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