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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