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