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各级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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