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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