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可统筹符合规定的其它渠道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对于带动其他渠道资金较多的以工代赈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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