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过程中,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偿还债务和垫资; (五)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 (六)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七)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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