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下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时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做好衔接,严禁重复安排。 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支持标准,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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