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下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时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做好衔接,严禁重复安排。 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支持标准,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下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时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做好衔接,严禁重复安排。 以工代赈项目的具体补助标准可参照国家相关支持标准,由各省根据不同类型项目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