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设。 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 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