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投向欠发达地区,并向原深度贫困地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倾斜。对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安排。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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