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 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将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本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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