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以工代赈计划管理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动态监测。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跟踪掌握本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