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以工代赈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 分解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以工代赈计划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 分解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