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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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