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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