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场所检查,不予配合或者拖延、阻碍监督检查正常开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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