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对拒绝接受检查、重大违法行为和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安全监管建议。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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