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或者相关文书上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或者文书上注明情况,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予以处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检查中,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或者相关文书上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或者文书上注明情况,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