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