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二)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 (三)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四)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五)谎报或者瞒报特种设备事故的; (六)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 (七)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