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第二十二条检查人员可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无法提供材料的,应当在检查人员通知的期限内提供。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