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可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并在提供的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当场无法提供材料的,应当在检查人员通知的期限内提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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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