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第二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作出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