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作出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