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监督检查分类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监测等方式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开展监督检查前,应当确定针对性的监督检查项目和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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