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造价依据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公路技术进步相适应。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