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造价依据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对通用性强、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编制统一的公路工程定额。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定额中缺项的,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建设工艺,可以编制补充性定额规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