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