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