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第十八条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将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