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四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鼓励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素质。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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