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造价确定和控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承担公路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 (二)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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